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

神的工人要自潔。。。談避嫌

       ----- Note: 遠牧師  March/ 02 /2015 又提出最新 否認信(連結), 越來越羅生門了 -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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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得工價是應該的。替主做工,主當然也會得祝福。不過我們在享受主恩典的同時,還是要特別注意不要落人話柄,甚至於犯罪。主的工人特別是在 不良嗜好,眼目情慾,金錢誘惑,還有今生驕傲的四件事上真是要特別當心,甚至要到不近人情的地步。

"「什麼事都可以做」,但不都有益處;「什麼事都可以做」,但不都造就人。" (哥前 10:23)   我說要自潔,並不是自己找規條挾制自己,而是如 31節中所說   "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做。"  做主的工人當然是要榮耀神,那些可能為主的事工帶來污名的事,自然要避之唯恐不及了。

在ㄧ般的認識中,基督徒不一定非要煙酒不沾,但是絕對不好過量。違禁藥品更是不可。在很多地方如果牧者被看到在公開場合醉酒,基本上他的會眾都會對他很失望的。賭博,嫖娼也是列在不良榜上。

我做小組長,如果要和異性組員交流,多用聊天軟件,而且是在一個數人的群裡面。真要單獨面對面講話,距離大約保持一丈遠,而且不聊敏感話題。如果要幫異性做醫治禱告,必定再拉一位異性同工在場,並且不碰觸身體。就算被人批評不近人情,也比陷入流言要好。

 經手錢財,也一定要清清楚楚。數目能搞清楚就搞清楚,不該拿的絕不拿,寧可虧欠自己,也不要有貪污的嫌疑。

今生的驕傲是這四樣裡面最難避免的,因為這沒有肉眼可件之物要來避免,要避免的是自己的心。雖然是個形式,但我要是作什麼事(如帶敬拜)贏得掌聲的話,一定不忘大聲說一句 "榮耀頌讚歸於主。"  因為我很清楚,能力不是從我自己而是從主而來。只有先弄清楚並不斷提醒自己這點,才能避免心生驕傲。

主內信徒们都是弟兄姐妹,弟兄姐妹之間有一種情感。做主的工人一但有果效了,知名度水漲船高,或是靈命高深,能說善道,都可能也會被人崇拜,這其中也會有異性。有的時候,這種崇拜和個人情感很可能會混淆,所以在私人感情上雙方一定要保持距離。除非雙方都是未婚,而且雙方都要將崇拜之情和愛情辨別清楚。古今中外牧者在這上面跌倒的人不少,因為 "飲食男女,人之大欲",而且很多情況都是崇拜轉愛慕。另外還˙有些出現糾紛的情況是雙方各有各的說法,羅生門說不清楚。這是為什麼不管在什麼時候情況下,避嫌是很重要的,

近來遠志明牧師的事件鬧的沸沸揚揚,先是柴玲控告他,現近來又有十八位華人牧者聯署發佈的調查報告。 將他放在放大鏡下檢視,果然查出遠牧師有對於包括柴玲在內有四次行為不檢的記錄。其中兩次在1990年受洗以前,後兩次居然是在最近的 2013 年。雖然2013年的兩次都只能算是行為不檢點,和兩位姐妹有過非份的言語要求。但是身為牧者,這樣作已經很不該了。我在博上不只一次提到關於他的事,所以現在有了新進展,我也同樣將之提出來。

我仍然相信遠牧師和柴玲發生的事不屬於強姦, 現在有了這其他三例更是加深我的相信,因為人的行為模式乃至於習慣都是有一貫或是類似性的。例如在男女關係中是否有主動性,手法如何,遭到了拒絕會如何反應,等等。從這四個例子看起來,好像只有柴玲一例是成功的。而且看起來每次都是Y進行主動,可能是先看錄像,找機會一把抱住,再摩摩蹭蹭等等。然而除了柴的一例之外,其他都是遭到了堅定的拒絕他就會收手。可能在Y看起來,一把抱住就是示愛,男女之間捅破窗戶紙的表示。如果對方沒有明顯的拒絕,就當作是對方同意了。我想他的這個模式用在4個案例上都是這樣的。只是在柴的例子上,沒有遭到堅定的拒絕,這可能也是可以解釋為什麼C和Y這兩方面認知有那麼不同。C認為是Y用強,而Y認為C是願意?

2013那一年發生的兩件例子倒讓我比較關注,因為那不只是已婚,且是以牧師的身分進行的。他不但沒有做到避嫌,言行也確實有踩線。感謝主,這兩例最後都是有賊心沒賊膽而沒有結果,但是以牧師的身分就算是有賊心也是不可以的。

如同提摩太前書 5: 19~20
 有控告長老的案件,非有兩三個見證人就不要收。犯罪的人,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,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。

遠牧師的行為,不冤枉得到譴責。對於我們這些非當事人,當我們看到他的例子,不該有看熱鬧,幸災樂禍的心態,反而要以此為戒自醒,要堅定的自潔。 

P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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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給他們調查委員會寫了一封信登錄如下:

致調查委員會

感謝你們的努力,能帶領 神的工人作自潔的工作。
在此之前,我一直對遠牧師有較多的體諒。看了你們花了時間與工夫所作的報告,確實遠牧師要作檢討了。相信大家的對於這件羅生門案這個坎也可以很快的過去了。

不過我對你們的報告有一點建議, 就是你們在提到遠牧師沒有回應時,你們用了"默認指控"的描述,而且有兩處,我覺得這不妥。
而且遠就算可以坐實牧師 2013年的兩件事,也不能排除柴玲案的疑點。 不過光憑 2013兩案,遠牧師就該得譴責。

以下是我在博上發表的文章,代表我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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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們當天就回信了,如下:

Tim,

谢谢你的来信。

关于你的建议,我们曾咨询过‘不止一位’具有法律背景的牧师们的专业意见,他们对远的“不回应”都是以“视同默认”来看待的。

另外,最近神州贴出公告,说要保留告调查委员和传播调查报告的机构。有位法律背景的郑牧师针对谢文杰的公告作了简单的回应。我节录其中两点供你参考:


對於神州的公告,我的立即回應如下:神州指説未経當事人認證?當事人的證詞是由他們的郵件及文件上之簽名就可認定屬實。

若神州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被指控的人,即遠某,事實上,調委會是充分通知了相對人逺某,給予辯白的機會,相對人卻不加否認或反對,依法律原則得以默認視之。


请继续祷告。願神的心意得到满足。



主内弟兄 敬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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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又回信


Hi

是有這樣的法律原則沒錯,但是那是對有管轄權的法院。對於學術機構,宗教團體的調查權是否適用會有很大的爭議。
不然權威八卦雜誌詢問當事人,如果當事人不予回應那是否也算是默認?
你們的調查已經做的很徹底了,不需要加上這個等同默認的敘述。

在主愛中

----    這次他們就沒回信, 超過三天了   --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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